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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訊息 : 重購自住房地,請注意
作者 info 於 2022-09-30 (577 次閱讀)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
民眾出售舊房地繳納房地合一稅,
於完成移轉登日起2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地者,
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退抵,
且「先購後售」也適用。
須注意的是,
若在5年內將新房改作其他用途或移轉,
將遭國稅局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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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29)日表示,民眾出售舊房地繳納房地合一稅,於完成移轉登日起2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地者,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退抵,且「先購後售」也適用。須注意的是,若在5年內將新房改作其他用途或移轉,將遭國稅局追繳稅款。


民眾出售舊房地繳納房地合一稅,於完成移轉登日起2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地者,可申請房地合一稅
退抵(資料照/中央社提供)

台北國稅局說明,民眾重購新房地時,可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5年內申請按重購新房地價額占出售舊房地價額之比率,退還出售舊房地時所繳納之所得稅,先購後售的情形也適用。

不過,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已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房地合一稅者,在重購後5年內,勿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他人,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已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

民眾遷出新屋戶籍 遭追繳20.3萬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額,於重購後5年內,如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如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可認定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予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國稅局也舉例指出,納稅義務人陳君原於108年5月30日以1030萬元購入A屋,並將戶籍遷入A屋且居住,109年1月5日再以1270萬元購入B屋(新房地),110年8月29日以1140萬元出售A屋(舊房地),並將戶籍由A屋遷至B屋。

陳君申報出售A屋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20.3萬元[(成交價1,140萬元-取得成本1030萬元-可減除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22萬元)×適用稅率35%]及主張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20.3萬元〔應納稅額20.3萬元×(重購價額1,270萬元÷出售價額1,140萬元,大於1以1計算)〕,案經該局以符合2年內重購及自用住宅要件予以核准。

不過,事後稽查時發現,陳君雖於110年8月29日將戶籍遷入B屋,但隨即在110年12月15日將戶籍遷出B屋,亦未實際居住於B屋,且無前述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免予追繳之情形,該局認定陳君在重購B屋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遂向陳君補徵原扣抵之稅額20.3萬元。(審核:葉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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